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办理程序,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粤环〔2014〕64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办理程序》,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办理程序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日 |
附件:
深圳市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办理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粤环〔2014〕6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受理范围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从事《深圳市危险废物收集名录》内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本程序的要求,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申领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
机动车维修活动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不适用本程序。
二、许可条件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粤环〔2014〕6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申领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应符合我市危险集中收集、贮存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有符合国家、省或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四)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三、初次申请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单位填写的《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三)许可条件证明材料(见附件2)。
以上材料所有材料及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1个工作日内)。
申领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书(见附件1)和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应于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二)技术审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深圳市生态环境智能管控中心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要求,将需要评审的内容列出清单(有关评审表可参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并出具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深圳市生态环境智能管控中心应当在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基础上,对申请单位总体情况进行评价后,提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技术审查意见。
(三)审批(20个工作日内)。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发布有关给予颁发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公告。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制作颁发许可证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制作并颁发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
五、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延续
(一)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将原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二)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延续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单位填写的《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2、许可条件证明材料(见附件2);
3、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
4、上一核准期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情况的报告。
以上材料所有材料及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六、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重新申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初次申请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程序,重新申领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需要重新申请的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持证单位须将原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初次申请应提交的材料相同。
七、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申请变更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提交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和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的证明材料,并附原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复印件。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
八、其他事项
(一)新、改、扩建项目初次申请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符合发证条件的,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待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
(二)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五年有效期届满或已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适用初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新增处置经营方式的,应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初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申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附件:1.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申请表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许可条件证明材料说明
填表说明
1、申请领取深圳市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单位,应认真如实填写此“申请表”,不得以“无”、“具有某种能力”等系统语言填写;如不填写或无法填写,应详细说明理由。
2、“申请表”中如填写不下另加页并附说明。
3、“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填表说明:
项目(设施)建设日期:填写项目立项批复那一天,若未立项且未做可研,填写环评批复那一天。
项目(设施)运行日期:填写项目(设施)建成运行第一天。
危险废物经营服务范围和经营方式:填写经营危险废物服务地域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类别和名称。
经营方式:包括收集、贮存。
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进行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
地表水及地下水功能和监测本底:填写环评有关数据,投入运行后填写年度监测数据。
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特性分析和描述:“编号”指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类别编号。
危险废物名称: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应表填写。
危险特性:指危险废物的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反应性等。
废物来源:指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提供危险废物的单位,说明单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和邮编。
鉴别标准与方法:填写标准号和鉴别方法。
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事故应急计划主要措施:包括事故防范设施名称、数量和指挥系统人员的组成及主要的应急救援计划等。
附件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许可条件证明材料说明
有关条件证明材料说明如下: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3.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四、有符合深圳市危险废物相关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收集贮存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
2.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
3.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
4.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5.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废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从而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2)对各危险废物拟分析的参数/成分及理由;(3)拟采用的取样方法;(4)拟采用的分析测试方法;(5)重复测试的频率;(6)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
2.安保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或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Danger-Unauthorized Personnel Keep Out)等等。
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及时纠正问题防止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以及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环境或人体健康威胁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安全及应急设备、保安设施、操作设备(如泵)等)进行检查。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如:对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等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防火通道是否畅通,去污设备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等等。
4.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可参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5.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措施,防范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安全风险。比如:关于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和反应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No Smokin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
6.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如:在危险废物装卸操作时预防风险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车)。防止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环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措施(如排水沟或阻水堤)。防止污染水源的措施。降低设备故障或断电影响的措施。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险废物的措施(如防护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碱手套及长统靴等)。
7.人员培训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培训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
应急培训应当使得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状态。这要求受训人员熟悉:
1)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
2)自动进料切断系统的主要参数;
3)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
4)火灾或爆炸的应对;
5)地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等。
8.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地下水等定期监测。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行监测的,还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
9.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10.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